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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信资讯】2019新广告法禁用这些词

来源:原创    人气:3407    发表时间:2019-08-14

新版广告法于2019年02月20日发布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处罚措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1.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3.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4.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5.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6.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2.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3.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4.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5.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6.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7.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8.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9.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10.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11.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12.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13.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14.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2.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3.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4.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知的广告法
你学会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http://gkml.saic.gov.cn/nsjg/ggjgs/201902/t20190220_290934.html



转载自: 设计圈    来源: 图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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