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信资讯】十数万建造师临时证全部取消,证书大改已拉开序幕!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才是最后压轴!
免责声明:天信咨询转发文章的版权属原作者所有,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的目的。如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后台联系处理。
近日,甘肃、广西、江西相继发文。
7月30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清退建筑市场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住建厅已对相关“加锁”人员信息进行了梳理,各相关项目务必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人员更换。
2、9月1日后我厅将对全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信息作整体注销,未按期完成变更的项目一律视为无项目负责人擅自施工。
3、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人员注册、项目招标和项目人员变更等环节认真把关,制止以临时建造师身份进行执业的行为。
广西要求:在2020年11月30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江西要求: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直至项目结束。
住建部宣布: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证书
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此前,20省市宣布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湖北、浙江、江苏、吉林、四川、北京、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北、广东、安徽、重庆、陕西、天津、河南、上海17省市发文:
取消临时执业证书,持有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取消是必然结果,持证的业内人士将是绝对的“香饽饽”
临时执业证书作为建造师证书的过渡,随着建造师证书的规范化、标准化普及,取消临时证书是必然的。
在取消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同时,“挂证”专项整治称得上是建筑业比较受关注的话题,它对“挂证”人员和企业生存有着很大的挑战和威胁,从“挂证”整治频繁的通知和力度来看已经证明了有关部门的决心。
2019年人保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造师等证书可直接对应职称证书,多省也相继明确了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很多省明确建造师证书可一证两用,和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最受关注的还是2017年住建部对外发布的《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或将进一步增加。
严查“挂证”、取消临时证书和《意见稿》如果正式发布或许会增加行业对建造师的需求等,种种迹象表明,持证的业内人士将是绝对的“香饽饽”!
取消后对建筑市场的影响
临时执业证书作为建造师证书的过渡,随着建造师证书的规范化、标准化普及,取消临时证书是必然的。
根据“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查询系统”的数据显示,2017年临时一级、二级建造师的总数达到20万人左右。
临时证书取消,对整个行业会有哪些影响?
从市场需求看:
1、对于此前任命临时执业证书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企业来说,少了可用的临时证书,会出现缺证现象。
2、2018年以来主管部门对“挂证”的整治越来越严,对于建企的建造师人数配置监管也越来越严。
基于以上两种情况,企业为了多接工程必须做出选择:
① 鼓励自己的员工考取证书,给与相应奖励;
② 从外部引入有相应证书的人才。
在此背景下,一段时间内建造师证书的需求会有增无减。
(多家企业出台证书补贴政策)
监理/造价执业政策都已调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还有多远?
2018年7月,造价工程师执业政策大改!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3月,明确了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
2020年2月,新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正式发布,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而为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至今已有13年,什么时候迎来新的修订?
2006年12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正式发布,并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2019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在年度《工作要点》中提到,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
2017版《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拟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市场对注册建造师的需求或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